莆田建站公司代理商-莆田企业建站系统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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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莆田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莆田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十四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已采取自然人担保方式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还清借款前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含异地购买自住住房)
1.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不低于30%的首期交款税务发票、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同时提供售房单位在银行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及汇款账号。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额,款项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申请提取时限为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之内。
2.购买二手房。提供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交易收费票据、完税发票、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提取金额不超过完税发票上的交易价格,申请提取时限为完税之日起1年之内。
3.拆迁安置购房。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及不低于30%的首期交款发票(拆迁补偿款可视为首期交款)、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并提供拆迁人出具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及汇款账号。提取金额不超过拆迁安置差价,款项划入拆迁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申请提取时限为拆迁安置协议签定之日起1年之内。
(二)自建、翻建自住住房
在城区的提供土地证(用地批文或拆迁安置协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在农村的提供乡镇一级土地所及村建站批准的自建、扩建或翻建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证)、工程预算、夫妻至少一方户口在农村的证明、身份证。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总额,申请提取时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1年之内。
(三)大修自住住房(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下同)
提供房产证、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需住房大修的鉴定证明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提取金额不超过工程预算总额,申请提取时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1年之内。
(四)离(退)休
提供离(退)休证或相关部门的离(退)休批准文件、身份证。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
(六)出境定居
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护照、身份证。
(七)偿还贷款本息
1.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提供提前一次性还款清单(盖贷款银行的业务章)、身份证。提取金额不超过一次性还款的金额,申请提取时限为结清之日起1年之内。
2.偿还住房公积金按揭或抵押贷款。提供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累计还款总额。
3.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购房税务发票、贷款合同、贷款还款对账明细单(盖贷款银行的业务章)、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累计还款总额。
4.部分结清贷款。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购房税务发票、贷款合同、贷款部分结清清单(盖贷款银行的业务章)、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提取的金额不超过部分结清的金额。
(八)提取支付房租
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及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提取的金额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及经公证的继承证明或者遗赠证明。不能提供经公证的继承证明或者遗赠证明的,提供缴存单位同意提取人代办提取的证明,提取资金划入缴存单位银行账户内,由缴存单位负责处理。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确认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调到省外
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调入单位证明文件、身份证。
(十一)其它特殊情况
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办[1999]72号)和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职工家庭收入证明和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
二、莆田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有效证明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莆田公积金提取材料(销户类提取)
(一)、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缴存职工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1、《莆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市、县民政部门出具)
5、房屋所有权证
6、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保障性住房证明
7、物业服务费用支付证明
8、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4、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5、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三)、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发生特殊疾病
4、提取人与患者之间关系的证明
5、夫妻双方收入证明(缴存职工不用提供)
6、县级以上医院特殊病症的诊断证明
7、提取人单位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8、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发生重大疾病(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离(退)休
3、离(退)休证明
4、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五)、职工辞职、辞退、服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辞职批文或解除合同关系证明
4、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六)、出境定居
2、身份证(身份证注销的,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迁出证明)
3、出境定居证明
4、护照
5、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2、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3、单位出具提取的委托证明(含提取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
4、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或死亡销户的户籍证明)
5、提取申请人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莆田住房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购(建)自住住房
职工本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一次或多次办理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 A4 复印件各 1 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购买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
4、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含备案材料)
5、不低于20%的购房发票
6、户籍或工作证明(外省购房的,须提供夫妻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或工作证明)
购买二手房
A 、交易前(适用本市辖区,与公积金贷款同时受理)
4、二手房交易协议
5、房屋价值评估确认书
6、不低于20%首付款的托管凭证
7、买卖双方及银行签订的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开户通知书
B 、交易后
4、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
5、契税完税发票或《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
6、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7、房地产交易手续收费票据
8、户籍或工作证明(外省购房的,须提供夫妻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或工作证明)
C 、已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的二手房
8、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9、户籍或工作证明(外省购房的,须提供夫妻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或工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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