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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网站建设方案在哪儿(农业网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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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是城镇非农业户口的低保户,是否可以申请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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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你的到你所在市的市政府廉租房管理处咨询了。各地规定不一样的。德州市规定申请条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申请地居民常住户籍并在当地长期居住;(二)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标准线;(三)无房或者自有住房(含租住福利性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家庭户的认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户为单位。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的人员视为一个家庭户。(一)虽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但不在一起居住生活的,不视为一个家庭户;(二)家庭成员不在一处居住,但其它日常生活均在一起的,视为一个家庭户;(三)单身家庭仅限没有父母、子女和配偶且一个人独立居住生活的家庭。你百度你们市或县市区的《xx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黑龙江尚志市廉住房规定:尚志市城区第一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2012.01.04 为了确保我市城区廉租住房分配科学有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好第一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黑龙江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黑建住保〔2008〕2号)和《哈尔滨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哈市政府令18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实物配租分配对象及条件申请第一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已纳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低保家庭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急需救助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申请保障人员具有本市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入住达到3年以上;(三)无自有住房;(四)家庭成员为军烈属、残疾人、重大疾病等无劳动能力的急需救助的家庭,优先解决。二、实物配租分配方法(一)申请家庭轮候排序方法。主要依据申请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家庭人数、家庭收入和急需救助的程度,由市房产住宅局按家庭住房保障情况分类,确定配租轮候顺序。(二)由于目前房源不足,只能采取摇号或抽签的方式确定分配给少数急需保障的家庭,待房源充足后逐步解决。三、实物配租房源地点现阶段91套已竣工的廉租住房位于学子家园西侧和金色阳光。四、申请审核办理程序(一)申请、登记。申请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提交住房保障申请书,持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提交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收入情况证明(低保家庭可提交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材料向户口所在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尚志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申请登记表》。(二)初审、公示。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后,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居住时间等情况进行初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7天,期满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尚志镇审核,由尚志镇政府报送市房产住宅局。(三)复审、公示。市房产住宅局收到审核资料后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公安局等部门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在所在社区、尚志电视台、市政府网站、《尚志周刊》上公示,公示时间15天。对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的由市房产住宅局会同相关部门以及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核实。(四)抽号选房。公示15天无异议后确定配租人员名单,通知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市房产住宅局领取选房入场卷,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身份证、入场卷到指定地点参加摇号选房,每个家庭只有一次机会,过期视同放弃。(五)办理入住手续。实物配租家庭持有的选房号码,在一周内与市房产住宅局根据签订《尚志市廉租房租赁合同》,方可领取廉租房的房门钥匙。逾期未办理租房手续的,视为放弃实物配租资格。(六)凡享受实物配租的不能再享受廉租住房补贴。五、廉租住房的管理(一)租赁管理。配租对象须按配租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配租对象不得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房屋用途,对违反规定或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房租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市房产住宅局应将该住房收回。(二)物业管理。廉租住房实行物业管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成立有廉租住房承租人代表等参加的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支持物业管理单位正当的管理活动,听取和反映承租人的意见,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协调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关系。(三)日常管理。配租对象在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基本情况变化时,应主动告知市房产住宅局。市房产住宅局定期会同民政、公安、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对配租对象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建立跟踪审查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在配租对象家庭人口变动等情况下,市房产住宅局视实际情况,可以对配租对象住房进行调换,并重新签订配租协议。(四)退出机制。对不再具备配租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含在承租期限内的家庭),应在接到退出通知后的3个月内腾退住房。对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如在第6个月内仍未腾退的,由市房产住宅局责令其退房,对拒不退房的,市房产住宅局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家庭在腾退住房时,所欠缴的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应予以补缴。六、有关其他事宜(一)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要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申请人拒绝接受调查,市房产住宅局不能准确掌握申请人情况,不予实物配租。(二)经查实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对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产住宅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单人家庭必须和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保障。无法定监护人的不予实物配租。(四)在住房保障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制,接受社会公开监督。七、组织机构为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成立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尹承云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杨冬柏 市房产住宅局局长成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王 林 尚志镇政府副镇长石兴光 市监察局副局长 付广忠 市民政局副局长刘崇义 市房产住宅局副局长孙深珠 市财政局纪检书记 崔 勇 市公安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住宅局,主任:刘崇义(兼)。

根据《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政府令第184号)规定,2011年,哈尔滨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哈尔滨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同居一处;二、家庭收入符合哈市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即需持有低保证或低收入证;三、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具备上述条件的市民可持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等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办事处或镇政府初审、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复审合格后,由哈市房产主管部门在年内统一进行1~2次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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