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业务税点比例调整-软件业务税点比例调整方案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软件业务税点比例调整,以及软件业务税点比例调整方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今天给各位分享软件业务税点比例调整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软件业务税点比例调整方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1、软件开发应该交什么税?
根据税法的规定: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3、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4、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补充问题。 所谓的税负,是指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与同期计税销售额之间的比率。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软件业务税点比例调整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软件业务税点比例调整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换成@即可,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jhonenet.com//zonghe1/16236.html